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基金来源为:

(一)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补偿资金;

(二)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中安排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补偿资金。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