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