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