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封山禁牧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马、羊等牲畜;(二)擅自移动、损毁封山禁牧标志、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