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封山禁牧的具体区域向社会公布。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封山禁牧区域设立界桩、护栏和标牌等禁牧标志和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