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盗挖、滥挖树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