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三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在招录(聘)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