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