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十八条有效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二)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三)其他侵犯妇女人身自由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