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口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本市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加强源头和过程管控,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