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港产城深度融合发展,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布局,加强港口与产业发展布局、城市建设的有效衔接,发展适港产业和临港经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港口服务功能、产业带动功能、城市空间功能有机融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