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本市加强绿色港口建设。支持港口经营人使用清洁环保运输方式,优先采用清洁化生产方式,更新改造港口作业机械等设施设备,开展船舶绿色低碳燃料加注业务,扩大港区电能、风能、氢能等新能源应用范围。推动靠港船舶按照规定使用岸电,提升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
本市将港口污染防治融入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体系。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滨海新区以及其他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提升船舶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治理,推动和监督船舶污染物、港口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依法合规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