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取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体力等资源,参加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