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取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体力等资源,参加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