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第十二条有效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制度;(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接受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和管理;(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五)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组织或者参与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