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权拒绝参加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三)接受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学习、培训;

(四)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必要的信息;

(五)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六)请求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七)对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在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请求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优先安排;

(九)要求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十)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