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考点以及评卷场应当按规定建立试卷保密保管室,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并配备值班和巡逻人员,经同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和市教育考试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