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考点应当加强考试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每个考场按规定配备监考人员,考场外设流动监考员。监考人员实行回避、交流和轮换制度。

考区应当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在考点和考场建立监控体系,防范考试违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