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第四章 考试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应当协助教育考试机构做好以下工作:(一)按照教育考试机构要求选派人员参与命题、巡考、督考、监考和试卷评判等工作;(二)按照教育考试机构的要求,做好考点、考场和评卷场的相关保障工作;(三)对考试违规行为调查取证;(四)国家教育考试的其他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