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应当协助教育考试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教育考试机构要求选派人员参与命题、巡考、督考、监考和试卷评判等工作;

(二)按照教育考试机构的要求,做好考点、考场和评卷场的相关保障工作;

(三)对考试违规行为调查取证;

(四)国家教育考试的其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