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优化布局,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防止工业噪声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广应用工业领域减振降噪设备设施。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