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医院、商场、餐厅、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汽车、地铁、火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相关规定,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