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五十二条有效申请离婚登记期间、离婚诉讼期间以及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扰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离婚后女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男方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