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等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等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