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和服务的监督管理,保障妇女在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网络侵害妇女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利用网络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妇女遭受网络侵权的,有权依法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损害扩大。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