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为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查询上述违法犯罪记录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