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在换届选举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