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和文明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教育劝导等工作,应当为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