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的激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