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强湿地保护交流合作,提高湿地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