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列入名录的湿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服从湿地保护机构管理:

(一)科学考察、采集标本;

(二)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摆摊设点、搭建帐篷;

(四)设置、张贴广告。

前款规定的行为依法需要审批、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