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发现其有害的,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消除危害,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