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湿地的管理和保护,采取城市水系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措施,提升城市湿地生态质量,发挥城市湿地雨洪调蓄、净化水质、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