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一致性核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修复重点、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