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认定,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认定和发布,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调整按照认定和发布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