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省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本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以及本省湿地资源状况、自然变化情况确定各州(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州(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级确定的本州(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以及本州(市)湿地资源状况、自然变化情况确定各县(市、区)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的要求。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