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完善专利公共服务体系,统筹解决专利促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和区知识产权部门是专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