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市和区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专利权质押融资等金融创新,健全完善多元资本投入机制,支持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专利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专利运用转化项目的投资、融资活动,拓宽企业多元融资渠道,助推专利产业化。
政府财政资金安排、设立的风险投资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优先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融资需求。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证券化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专利转化特点的保险产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