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责范围内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内容,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职责,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协调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类力量,做好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