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未落实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矛盾纠纷化解申请;(三)未按照规定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