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三章 矛盾纠纷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信访部门、群团组织等单位应当运用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行政复议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工作建议函等形式,对有关单位在平安建设、执法司法、社会治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有关单位收到建议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