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健全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机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开展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时段的集中排查和多发易发领域的专项排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区域、本单位的矛盾纠纷隐患开展经常性排查。
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隐患,应当及时组织调处,当时无法调处的,明确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间等,并将重大矛盾纠纷隐患报告给上级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排查发现的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矛盾纠纷隐患,应当及时报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信息平台进行转办。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