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法学会、贸促会、工商联、侨联等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