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中的作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运用屋场恳谈会等形式,利用村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传统节日以及民俗节庆等活动,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