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景观性照明设施的设置规划和规范。

设置城市景观性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

城市景观性照明设施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