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进行处理。联系方式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