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各自管理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前的养护维修。

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养护维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