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十四条有效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各自管理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前的养护维修。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养护维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