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设施移交给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提供市政设施工程基础技术资料和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移交手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