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智慧燃气监督管理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燃气经营、使用实行动态监管,与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燃气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燃气监督管理平台相适应的燃气经营服务信息系统,对管道燃气的储存、输配、供气、服务、安全检查等进行数据采集与监控预警,对瓶装燃气的充装、储存、销售、配送服务、使用、安全检查、检验、回收、报废等进行跟踪管理,按照规定汇集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管道新建和更新改造时,应当同步配套安装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完善燃气智能感知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应用机制,提高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燃气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省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