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无间歇抢修,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燃气管理、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协同联动,做好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等工作。
发生燃气泄漏等燃气安全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入户抢修但无法入户的,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物业服务人等应当配合依法实施入户抢修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