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修订评估并组织实施,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等,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